《植物检疫法令》第四条规则:全国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拟定,各省农业主管部门可以精确的通过本地区的需求拟定本省弥补名单,并报农业部存案。《植物检疫法令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再次清晰:省级植物检疫组织担任拟定本省《弥补的植物检疫目标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以下简称《弥补名单》)。我省在2009年发布过《弥补名单》,通过13年的检疫监管和有力防治,现在这些有害生物在我省已基本不产生,传达危险不大;2020年11月农业乡村部从头修订发布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我省和周边省份也呈现新的农业植物有害生物,因而我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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