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公司控股子公司包头鹿城水务有限公司(下称“包头鹿城水务”)于近来收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分决定书。
公告显现,包头鹿城水务近三个月以来,共收到五份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分决定书,均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被罚,算计处分金额50.45万元。
详细来看,包头市生态环境局8月10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查询,发现其8月8日总磷日均值浓度为0.508mg/L,经核算总磷日均值浓度超支1天;9月7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查询,发现其9月6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261mg/L,经核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支1天;9月14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查询,发现其9月13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189mg/L,经核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支1天。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10月6日对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查询,发现其9月23日总磷、9月24日总磷、10月5日总氮的日均值浓度有超支现象,总磷的日均值累计超支2天,总氮的日均值超支1天;10月14日包头鹿城水务进行现场查询,发现其10月13日总氮日均值浓度为15.301mg/L,经核算总氮日均值浓度超支1天。
对此,表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认识,在出产的悉数过程中继续加强对环保的操控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法令和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实行环保法令和法规,实在实行环境保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