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业源大气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核定工作,掌握企业实际排放量和治理工程减排量,更加有效推进NOx和VOCs减排,以准确的排放量和减排量支撑精准治污,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在治理项目完成并自行计算NOx和(或)VOCs减排量后,可向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减排量核算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述申请材料,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配合做好核算工作。
(二)治理项目改造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末端治理设施设计的具体方案应包括废气排放现状分析、设计运行参数、设计排放浓度和设计排放风量)。
(四)项目实施结果监测(检测)报告。企业完成治理项目且相关设施稳定运行后,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对治理项目实施结果进行监测(检测)。详细的细节内容应包括:
1.VOCs治理项目。治理项目实施前后,末端治理设施进、出口VOCs排放浓度、风量;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末端治理设施采用焚烧类的项目还需监测进、出口氧含量;涉源头改造的项目还需检测原辅材料VOCs含量(检测的新方法应采用符合国家VOCs含量限值规定要求的测试方法)。
2.NOx治理项目。治理项目实施前后,排气筒NOx的排放浓度、风量、氧含量、湿度等参数。
(五)治理项目NOx和(或)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VOCs和NOx治理项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核算方法以实际排放状况核算减排量(具体格式参考附件2、3)。治理项目所属企业对核算报告中有关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有效性负责。
1.VOCs治理项目。治理项目实施前后,涉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台账及对应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体现设施运行参数);活性炭等治理设施耗材更换及转移台账;企业治理情况的现场清晰照片及简要说明;废气收集设施控制风速测量佐证材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仅针对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
2.NOx治理项目。治理项目实施前后,燃料使用类型和使用量;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体现设施运行参数);企业治理情况的现场清晰照片及简要说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仅针对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CEMS)的排放口应提供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检测的新方法》(HJ7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检测的新方法》(HJ 1013-2018)要求的情况说明。
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治理项目减排量核算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汇总上报工作。初审工作是指对企业减排量核算申请的资格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一)资格性审核,主要核实治理项目是不是满足减排量核算的申请条件。资格性审查未通过的,应退回申请。
(二)完整性审核,主要核实申请材料是不是完整,减排量核算报告是否按照报告格式要求完成,并提交所规定的相关佐证材料作为附件。资料完整性审核未通过的,应通知企业补充完善后重新申请。
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个季度第1个月中旬汇总上季度通过初审的公司数及其申请资料,并报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自行核算的治理项目NOx和VOCs减排量进行核查、核实、认定,并确保审核过程规范,审核结果真实、客观、科学。
认定结果由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进行现场复核。
(一)工业类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新建项目、技改、扩建项目及其现有项目的VOCs和NOx产生量、排放量、减排量优先采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核算方法以实际排放状况做核算。生态环境部门据此进行VOCs和NOx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
(二)现有工业类建设项目开展VOCs和NOx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升级改造,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其VOCs和NOx产生量、排放量、减排量优先采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核算方法以实际排放状况做核算。
(三)涉VOCs和NOx排放的新建项目、技改、扩建项目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申请排污许可证的过程中申请VOCs和NOx年许可排放量。开展VOCs和NOx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且纳入排污许可发证管理的企业,应当将其VOCs和NOx产生量、排放量、减排量记载在“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备注信息”。依法纳入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应当将其VOCs和NOx产生量、排放量、减排量记载在排污登记表的“别的需要说明的信息”。
(四)该减排量核算结果,可用于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申请财政资金补贴、新改扩建项目总量替代来源、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成效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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